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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正式施行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

  • 发布时间:2018-12-31 浏览量:4513次
  • 《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发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鞍山、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
    原《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于1993年(2003年修订),该条例对促进我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绿化事业的深度发展,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绿化管理的要求,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部分管理措施和处罚标准与新修订的上位法相抵触;地方特色不鲜明,存在管理空白,缺少城市绿线控制以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等条款。根据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立法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列为2018年地方性法规正式修改项目,历时一年时间出台了《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条例》将名称修改为“鞍山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城镇”规划区。根据我市机构职能,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时根据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际情况,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新《条例》增加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增加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采取易地还建或者承担补偿绿化建设有关费用的补救措施。”
    新《条例》强化了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增加了“将树龄超过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列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的内容。
    此外,新《条例》还对行政审批相关条款和原条例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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